判赔20万元!“一种户外灯带”专利侵权案,最高法院支持赔偿请求

内容摘要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在涉及“一种户外灯带”发明专利侵权案中,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且被上诉人认可其存在制造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,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。 双
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。在涉及“一种户外灯带”发明专利侵权案中,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且被上诉人认可其存在制造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,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。

双方当事人

上诉人(一审原告):广东雷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

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卓生照明有限公司

案情回顾

据了解,广东雷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(下称雷狮公司)是一件名称为“一种户外灯带”的发明专利(下称涉案专利)的专利权人。

雷狮公司经调查发现,制造商为卓生照明有限公司(下称卓生公司)、“Traxon Technoiogies Ltd”(卓新科技有限公司,下称卓新公司),品牌为“OSRAM”的LED灯带产品(下称被诉侵权产品)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下称一审法院)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卓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,赔偿雷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8万元。

卓生公司辩称,卓生公司供应的灯带产品,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不构成侵权。卓生公司已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,并已受理,涉案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。卓生公司不仅主观上没有侵权恶意,客观上也没有侵权的行为,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
一审情况

一审法院认为,根据在案证据,雷狮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,且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,雷狮公司享有权利。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: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雷狮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,予以驳回。

一审判决后,雷狮公司不服,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。

二审情况

二审中,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。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,最高法院予以确认。

最高法院认为,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。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: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;如构成侵权,卓生公司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。

对此,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且卓生公司认可其存在制造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,故其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雷狮公司的经济损失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卓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,赔偿雷狮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。(本报记者 刘珊)

(编辑:刘珊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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